法律

单位能否与个人签订承揽合同,承揽人的责任

  一、单位能否与个人签订承揽合同

  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人的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关于承揽合同,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具体的规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