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单位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单位房拆迁补偿标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房屋可以被征收的的情形是法定的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吗?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前提是房屋被依法征收,言外之意,如果房屋被非法征收、破坏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房屋灭失的,不会产生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法律后果,该使用权仍属于被征收人享有。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城市房屋所有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购买房屋时亦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对价,换言之,宅基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笔极大的财富。它涉及到公民安身立命之根本,在对其进行处置时也应当更加审慎。

  2、除了征收外,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也有可能会被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不管是单位的房屋,还是属于公民个人的房屋,都有可能会被征收。一般情形下,房屋征收行为是合法的,但该行为毕竟损害了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故此实施拆迁行为的单位,是需要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