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唆未成年犯罪属于什么罪

  一、教唆未成年犯罪属于什么罪

  1、教唆未成年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以被教唆者与教唆者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为前提,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则不应当适用教唆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未成年犯罪处理办法有哪些

  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仍然需要在定罪的基础上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法的,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5、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是什么

  1、是否是独立的罪名:

  (1)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

  (2)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2、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

  (1)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

  (2)而教唆犯罪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教唆犯罪的性质。

  3、犯罪对象不同。

  (1)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而教唆犯罪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4、两者行为内容不同。

  (1)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

  (2)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5、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

  (1)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2)而教唆犯罪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6、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

  (1)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

  (2)而教唆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7、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

  (1)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

  (2)而教唆犯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