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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认罪、认罚、指什么?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几个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中经常出现的相关热门的法律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大家在了解的同时能够增加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律意识,懂得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的途径帮助自己。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什么?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那些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四、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