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查与搜查的区别是?

  相信大家经常在电影中看到例行检查或者搜查这两个字眼,大家可能会觉得都是同一种意思。但是这两者在法律定义上相差甚远,为了避免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以上的情况。跟着小编来看看,刑事诉讼法关于检查和搜查的区别吧。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查与搜查的区别如下:

  具体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被害人。

  (二)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即医师不要求一定是女医师。

  三、相关法条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