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侵犯个人肖像权?什么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在现代明星效应在商业宣传中很重要,日常生活中的宣传也追求类似的明星效应,所以很多时候会通过利用他人的肖像来获得利益,有时候用他人的肖像会经过他人允许,比如请明星代言等,但很多时候用了普通人的肖像,都没有征询对方的同意,那么什么是侵犯个人肖像权?什么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什么是侵犯个人肖像权?什么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照片被别人不当使用,这种情况他人是否侵犯了肖像权?他人哪些不当行为属是于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在他人构成侵犯自己肖像权时,应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