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是什么?

  其实我们的理想是建立在社会化、财富化的基础上才能够满足生活最基本的需求的,在用工关系当中,维系双方最关键的就是每个月按时发放的工资,这也是属于员工的报酬权。在劳动合同法30条当中也有所提及,下面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就是对劳动合同法30条的详细解释。

  一、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是什么?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二、三个月不发工资怎么办?

  1、沟通协商解决

  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不管是无故拖欠工资还是不发工资,都应先通过正常的渠道,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搞清楚拖欠或不发的原因,再选择合理的方法去处理,给公司和个人留有余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妥善处理。

  2、协商失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通过与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交涉,沟通协商不成,那没有别的办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维权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或者是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3、除了以上两种渠道外,应理性对待工资不发的事情,千万不要用过激的言行(如:跳楼讨薪、跳桥讨薪、绑架老板等方式)来处理,以免事态恶化,使自己受害更加严重或者使自己从受害方变为加害方。

  三、无故拖欠工资是什么?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就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当中的约定给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司法救济途径。一般不发工资的这种做法还是要先跟公司协商解决的,第一个月发生不发工资的这种情况以后职工就不能坐以待毙了,要到自己的工资最好是考虑马上离职,这种连工资都无法保证的公司,很难说以后再会遇到什么其他意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