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剽窃他人作品、未许可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5、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6、为提供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但不得破解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

  7、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8、为非营利目的,在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