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聘员工未事先通知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程某自2011年1月12日起一直在A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3000元/月。2014年10月,A公司掌握了程某存在到外兼职驾驶员工作的事实,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将其解聘且未通知已依法成立的公司工会。程某不服,随后向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经劳动人事仲裁委审理查明:A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遂裁决A公司向程某支付赔偿金24000元。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程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事实,但A公司单方解除程某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通知工会,且申请仲裁前也未补正有关程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裁决支持了程某的主张赔偿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