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是什么
连续犯构成特征: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德国的连续犯的真正含义是指:行为人的数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而苏联是抄德国的刑法,结果抄错了,而我国又是抄苏联的刑法,结果最后变成“侵害同一客体”。可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虽然抄错了,但仍然必须坚持,因为我国的连续犯理论加强了刑事打击力度,符合我国的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如数额犯累计;可能由几个无罪的行为,变成有罪,从几个罪轻的行为,变成一个重罪。
概念与特征: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典型例子:如甲因故蓄意杀害乙的全家,在一天晚上,窜到乙家将乙之妻杀死在屋里,又在距离乙家不远杀死乙,或者第二天晚上又溜到乙家将已杀死等;
司法处断:正因为数个行为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所以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的处断原则是“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特殊情况下必须并罚,否则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如连续对多人故意轻伤害。
连续犯还有一个司法应用问题与继续犯一样,即追诉时效问题,从行为终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