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案件要举哪些证据

  交通事故案件要举哪些证据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12、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3、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4、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5、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6、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7、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18、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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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管辖法院: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财产损失为2年。

  3、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4、诉讼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物损证明、人身伤害的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发票,误工、被扶养人情况、伤残鉴定、死亡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