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具有要约效力吗
虚假广告具有要约效力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虚假广告本身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虚假广告的要约是没有效力的,消费者因虚假广告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