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