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办信用卡名义诈骗是否犯罪

  以办信用卡名义诈骗会不会构成犯罪

  沙湾县的赵女士在家中上网时,无意间被一则“免抵押、免个人征信,可代办5万元以上额度信用卡”的网络推送广告所吸引,并点击进入了链接页面填报了个人身份信息。5月18日早上7时21分,正在睡梦中的赵女士接到了一个自称陈经理的**移动号码来电,在核对、了解赵女士个人信息及10万元信用卡办理请求后,提供了一个农业银行的卡号要求赵女士支付300元所谓的材料费。5月23日下午,赵女士收到了对方邮寄来的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并按照前期约定与陈姓经理取得电话联系索要卡片激活密码,对方则要求赵女士再支付2000元所谓的“代办费”才能给激活码。汇款成功后,当陈女士再次联系陈经理时,却又被告知还需支付10000元的手续费。对方提出不同名义的费用,让赵女士有了察觉。周旋中,赵女士一边答应对方的汇款要求,一边拨打了“广发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在得知自己手中的“信用卡”账号根本就不存在,系伪造卡时,急忙到辖区派出所报了警。

  接警后,沙湾县警方根据赵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信息确定这是一起以“代办信用卡”为名实施的电信诈骗,并及时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相关涉案账户进行了紧急止付。令人欣慰的是,由于赵女士报警及时,先后被骗取的2300元不但得以挽回,而且骗子银行账户里其他的11700元也被沙湾警方进行了冻结处理。

  诈骗数额不到三千不构成犯罪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