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情形下属于犯罪未遂

  什么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