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当之防卫的确立目的有什么弊端

  无过当之防卫之所以确立与前些年我国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限度掌

  握上偏差有关。原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并将防卫过当界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行为,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及其限度条件掌握过严,结果将正当防卫的案件作防卫过当处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将防卫过当的案件作一般犯罪处理并未得到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混淆了轻罪与重罪的界限,所以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犯罪激增,暴力性犯罪尤为突出。

  怎样才能缓解这一矛盾呢?无过当之防卫作为对策提出在立法机关的面前。但是无过当之防卫的设立,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因为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既包括了受害人又包括不法侵害人,立法者在创制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受害者权益之保护,也要考虑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损害侵害人不应损害也可以不去损害的权益,这种“立法偏袒”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无过当之防卫的确立,一方面鼓励了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又容易导致公民滥用防卫权,致使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威胁,造成新的混乱。新的矛盾由此产生。在这两难的局面中,碍于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最终选择了制定无过当之防卫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同时也放弃了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无过当之防卫的确立的背景可以看出,无过当之防卫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遏制犯罪。但是这一目的的实现却以放弃不法侵害人利益为前提的,即无过当之防卫不利于保护不侵害人的利益,对不法侵害人不公平。所以,无过当之防卫的确立目的偏离于现代人权,法治精神,并非遏制犯罪的最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