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要件。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二)犯罪未得逞

  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三)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

  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

  2、被当场发现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

  4、对于当场发现和误认来人被发现。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

  6、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