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确认重组损失有什么规定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务人确认重组损失的规定

  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所以,2003年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条件,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0000元,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人以一批账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或计税价)200000元的产品清偿债务,增值税税率为17%。此时,债务人在会计上确认的重组损失为:200000-180000-200000×17%=-14000(元)。税收上,债务人应确认转让所得20000元,重组损失14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该笔业务合计应调增所得额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