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到期无力还钱抵押物时该怎么办

  2005年9月,无棣县农民王某想建一个冬枣保鲜库,找到本村张某请求借款1.5万元。张某爽快地答应了;但为了借款能够如期收回,他要求王某给付利息,并要王某用其家的一辆拖拉机和配套农机具抵押。王某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出借王某1.5万元,月息1%,2006年3月20日付清本息。如到期不能偿还,王某的一辆拖拉机和配套农机具归张某所有。

  由于王某缺乏经验,虽然保鲜库建成,但并未挣到钱,反而连家中的老本也赔了进去,还欠了一大笔债。这时,张某的1.5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王某实在无力给付。于是,王某要求张某再延长一年还款期限,利息继续计算。张某不同意,说王某要么还钱,要么用拖拉机和农机具抵债。王某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王某抵押的拖拉机和农机具判归自己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此法律条款实质是表明法律禁止绝押合同。绝押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法律禁止绝押合同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抵押权人以威胁或乘人之危,迫使抵押人订立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抵押合同。同时,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物没有经过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给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也对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王某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王某的拖拉机和农机具就归张某所有。这种合同条款就是绝押合同条款,属于法律禁止约定的条款。依照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条款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张某无权要求法院将王某的抵押物拖拉机和农机具判归自己所有。但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所以,张某与王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仍受法律保护。张某有权另行起诉要求王某清偿借款及利息。

  最终,经法院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明白了利害得失,张某主动撤回了起诉,决定让王某延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