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债权人代位权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债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所谓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之关系一旦成立,债务人就须以其所有责任财产(包括对第三人之权利)担保对债务的履行。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任何法律规则都有“作茧自缚”的性质,其支撑理由亦构成其限制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