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哪些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哪些区别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相关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