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与被收购方签合理吗
一、房屋买卖合同与被收购方签合理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如果被收购方是买方的,可以与被收购方签订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必须同时转让。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合同无效。房屋属于不动产,以等级而非交付为生效要件。
3、产权主体有问题的合同无效。房屋出卖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中,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部的购买或变向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在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或是显失公平的无效。
7、若是非法转让的,则合同无效。
另外,商品房预售违法,侵犯优先购买权,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