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拆迁承租人财产损失怎么补偿

  房屋拆迁承租人财产损失如何补偿

  拆迁虽然是民事行为,但另一方面,拆迁的规划、审批是政府作出的,往往是政策性的,因而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时的双方来说,就具有不可预见性。虽然拆迁是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事由,但这一事由并非情势变更,因为情势变更尚有合同履行的可能,而在拆迁中租赁物已经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拆迁属于不可抗力。此时出租人是免责的,那么承租人所受的损失也就需要从拆迁补偿费中得到弥补。

  承租人因被拆迁的租赁房屋,实际上取得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具有独立性。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另一方面是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从属性。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是基于所有权而生,从解释角度看,拆迁人的范围应该不仅仅指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某种程度上是“准被拆迁人”,具有一定从属性,是补偿款的利益分享者。但拆迁人的补偿是给被拆迁人的,在禁止双重获利情况下,承租人的补偿也来源于拆迁补偿费,是拆迁补偿费的利益分割结果。这种双重地位也是承租人获得补偿的缘由之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拆迁人的补偿包括拆迁补偿款;装修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迁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在这些补偿费用中,有些是用益性的补偿,由于拆迁人只给被拆迁人补偿,此时出租人便对这部分用益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出于利益平衡,需要出租人将这部分费用让渡给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