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二、送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