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自杀关联行为

  什么是自杀关联行为

  自杀关联行为是指与自杀行为相关联的辅助行为,包括劝说他人自杀、帮助他人自杀、欺骗(引起)他人自杀、强迫他人自杀以及相约自杀等行为。

  传统上,对于这类行为的讨论习惯于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语境内展开,也即上述各类自杀关联行为统称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并由此展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可罚性以及定罪路径的探讨。

  但是并不认同这样的讨论范式,原因有二:

  其一,“教唆、帮助自杀”的称谓易造成概念混淆,使讨论陷入误区。“教唆、帮助自杀”易使人们误认为该类行为人为共同犯罪理论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实际上二者并非属于同一范畴。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教唆犯、帮助犯教唆或帮助的对象是其他犯罪人,其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服务于其他犯罪行为。而自杀不是犯罪行为,自杀者更不是犯罪人。

  其二,“教唆、帮助自杀”的称谓失之泛泛。所谓教唆自杀行为,是指行为人用怂恿、请求、命令、挑拨、刺激、引诱、指使等方式,唆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实施自杀行为。而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或者在物质上加以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由于“教唆”和“帮助”之下包含了太多的行为类型,而自杀行为又有其特殊性,各类“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性质不同,其是否可以成立犯罪,成立何种罪名不能简单地以“教唆”、“帮助”两种情况加以界分。例如,从广义上讲,虚构某种事实欺骗他人,使其自杀也是教唆自杀的一种方式,然而这种欺骗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与单纯劝说他人(可能是保守疾病折磨的病人)自杀的行为无论在主观恶性还是客观行为方式上都存在质的差异,所以不可笼统的认为教唆自杀行为可罚或者不可罚,应当深入“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内部对自杀关联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解构,梳理类型化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