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猥亵罪是可以提起公诉吗

  这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公诉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提起诉讼必须进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较为一致,且符合公诉制度的一般法理。具体说来,公诉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强制猥亵这样的案件要有理有据和行为触碰到犯罪底线。并且追究了刑事责任。即可提出公诉。而不是观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

  下面是一件案列: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

  辩护人张-涛,**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3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步行至沛县沛城镇红光前街31号其叔马某某家索要土地补贴款,其叔马某某不在家。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婶子李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马某某以掐脖子、拉拽等方式强行将李某某摁压在卧室床上、地下,并对李某某进行猥亵。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暴力手段,为满足性刺激违背妇女意愿,侵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其行为比较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公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