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不告不理吗
职务侵占罪是不告不理吗
是的,因为侵占罪是自诉类型的案件,只有当事人提出救济请求,人民法院才会启动救济程序。
侵占罪告诉形式在操作上存在弊端。
(1)亲属间的侵占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
对委托物的非法占有案件,存在被害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现象。这类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往往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或是亲属、朋友,或是委托确定的人。该情况下,虽能确定具体的被告人,但是多数被害人碍于面子或者出于家庭伦理、人情等原因,不愿意提起刑事诉讼。当然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使返还请求权,请求侵占人返还不当得利。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既然盗窃罪亲属间作案可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亲属间的侵占罪不按照犯罪处理,被害人放弃自诉的权利也是可以理解的。
(2)被害人难以确定被告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也就是说,自诉人想要提起自诉,就必须自行收集、满足上述五种条件。
就上述条件(二)来看,对于委托物的占有,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委托关系,至少是可以明确确定被告人。但是遗忘物、埋藏物是自诉人非基于自愿而对财物脱离的占有,双方不认识,自诉人无法确定被告人,这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侦查手段。但由于自诉人自身能力受限,不享有侦查机关的特殊侦查手段和方式,向当地有关公安部门请求帮助的时,又因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而遭拒。同时法院对此类案件也不具有侦查犯罪行为的特殊手段,以致被害人因找不到被告人而无法提起自诉。
(3)被害人调查取证难。
(4)证明财物数额达到立案标准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