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在汶川地震中就发生了很多类似让人不齿的行为。
处罚
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