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集资诈骗罪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

  集资诈骗罪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是集资诈骗等有利于已的辩解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占有他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在集资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常以公司、企业的名义诈骗,集资诈骗的书证丰富,被害人的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集资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的数额、被害人人数的证明,达到确实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⑵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精神病鉴定;

  ⑵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⑶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推定。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2、扣押物证、书证

  ⑴扣押与集资诈骗有关的宣传广告、宣传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⑵扣押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资料、公司、企业往来帐目,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⑶扣押集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集资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⑷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3、鉴定

  ⑴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集资宣传的文件、证件鉴定,以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

  ⑵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审计,查明集资款的用途及公司企业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⑶对被害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鉴定,以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签发。

  4、询问被害人

  ⑴交纳集资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犯罪嫌疑人是否给予凭证,以证明犯罪过程;

  ⑵犯罪嫌疑人允诺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返利的时间,后续返利是否持续,犯罪嫌疑人实际返利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

  ⑶犯罪嫌疑人用于宣传的文件、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如何担保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

  ⑷在中止返还利润后,犯罪嫌疑人是否避而不见,是否中断联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5、询问证人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人数、相互关系、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⑵犯罪嫌疑人是否伪造身份、职务,伪造何种身份、职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⑶犯罪嫌疑人所宣称的项目是否存在,有无办公场地,公司、企业是否实际经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⑷集资诈骗的手段、方式,允诺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数额,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

  ⑸集资款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是否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他人;

  ⑹犯罪嫌疑人银行帐号、帐面资金数额、资金往来情况,对集资款的使用权由谁决定,以证明非法占有;

  ⑺被害人人数、姓名、集资数额、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6、讯问犯罪嫌疑人

  ⑴集资诈骗的组织形式、同案犯人数、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犯罪的组织性、团伙性;

  ⑵用于集资诈骗的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公司有无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否雇佣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员工、有无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厂房,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行为;

  ⑶是否伪造成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是否一致,以证明是否虚构事实;

  ⑷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向社会筹资,以证明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⑸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有无转移、挪用筹集的资金,企业宣传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或夸大的成份,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⑹诱使被害人投资的项目、回报率、入股条件、每股金额、被害人集资总额、人数,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的数额,非法占有、使用被害人集资款的数额,以证明被害人、非法占有;

  ⑺有关被害人的情况,包括人数、籍贯、与犯罪嫌疑人有无亲属关系,以证明案件性质。

  推定

  如果以下行为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意图非法占有。

  ⑴集资后,犯罪嫌疑人未按约定支付完被害人本金与利息,反而携款潜逃;

  ⑵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用赌博等违法行为,或者擅自挥霍集资款,致使无法返还被害人的本金与利息;

  ⑶集资宣传中所称的公司、企业、经营项目不存在;

  ⑷允诺支付给被害人的高额利息,根本无法实现;

  ⑸不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支付被害人定期利息的方法是“折东墙、补西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