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案例描述]

  王某于1999年失业以后,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01年7月,王某找到工作,重新就业。但是他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累计2万余元,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发现要求其返还,但王某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对他做出了4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王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做出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社保经办机构不能擅自处理。因此,本案中的社保经办机构的处罚决定属于越权处分。

  《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预防和减少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流失,《失业保险条例》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