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受贿中要挟是严重情节吗

  单位受贿中要挟是严重情节吗

  单位受贿中要挟是严重情节的一种。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单位受贿罪一般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单位受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刑事责任:(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