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包括承诺、实施行为、实际取得利益结果的三个阶段情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收受金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涉嫌构成受贿罪了,法律并不要求利益请托人一定取得实际的好处。
因为,受贿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有序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收受了利益请托人的好处,客观上就等于是告诉对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有序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可以收买的,这样一来,受贿犯罪的危害性就显现出来了。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在于“权钱交易”,也就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接受他人的请托并收受了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财物,其行为即具备了这一特征。
当然,这里所说的“请托”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是抽象、模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默契。就行贿人而言,“谋利益”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而言,“谋利益”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同时,已经实现的利益包括实现了全部利益和实现了部分利益。所以,在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罪中,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足够,即使其最终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足以构成受贿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