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实践中区分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1、从犯罪主体是否依附行受贿一方进行界定。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不依赖于行贿和受贿任何一方的第三者,而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依附于受贿一方,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2、从犯罪客观行为的指向界定。“介绍贿赂”界定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勾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据此可以看出,介绍贿赂行为人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系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处于“居间”地位。而在受贿的帮助行为中,虽然行为人也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有联系,但不是仅限于转达意思,而且积极参与收受贿赂。

  3、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判断第三人究竟构成何种罪,关键要看行贿人是否与行受贿一方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所追求的犯罪利益的相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行、受贿的实现进行沟通、撮合,其本身并没有行贿或者受贿的目的;如果有此目的,则构成受贿、行贿的共犯。

  4、从所得利益的来源进行界定。共同受贿犯罪共犯的利益一般来源于受贿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在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是从行贿人处取得财物,但该财物系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谋利的回报;介绍贿赂人一般是从行贿一方获取利益,而且介绍贿赂人虽然大多有谋取利益的目的,但也可能并不要求得到现实的“利益”。当然,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以上要素不应割裂开来,而要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