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触犯治安处罚
一、哪些行为触犯治安处罚
可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监督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