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国家情报法规定的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是什么

  一、中国国家情报法规定的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十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搜集和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情报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二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七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八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机关提供免检等便利。

  第十九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二、税收情报交换上怎样的

  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互相提供包括其国内税法规定和有关跨国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税收信息。税收情报交换是保证税收协定正确实施、实现国家间国际合作,逃税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措施。税收情报交换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见条款。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大致有三个方面:

  一是交换为贯彻税收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

  二是交换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包括单方面采取的防止国际逃税的法律措施;

  三是交换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的情报。

  税收情报交换可分为日常交换和专门交换。日常交换是指缔约国各方制度化的定期传递有关纳税人的收入和交易活动资料与协定相关的国内税法和管理程序变化情况等,专门交换是由缔约国一方提出需要了解的内容,缔约国另一方帮助调查核实并提供资料。税收情况交换可以按以下三种不同方式进行,即按提出的要求交换情报,自动交换,自发性交换。税收情报交换也有一定的限定范围,即不能采取与缔约国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不能泄露任何专业或行业的秘密,不包括提供按照缔约国双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等。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