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黑恶犯罪财产如何认定

  一、黑恶犯罪财产如何认定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二、黑恶犯罪的认定标准

  1、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2、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3、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竟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4、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5、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6、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7、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8、以高薪引诱招募船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9、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0、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所认定的黑暗财产,往往是黑恶势力依靠自己所拥有的不合法力量,通过各种手段来夺取的财产,而具体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所以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分辨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