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同类别的公司能合并在一起吗

  不同类别的公司能合并在一起吗

  企业可以将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这样可以形成复合会计分录这个提法是错误的。

  复合会计分录必须是同一经济业务的处理合在一起,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不可以合并编制复合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后,需在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对应科目中记录其相互金额变化情况的会计分录。可以分为一借多贷、多借一贷和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一般来讲,复合会计分录可以分解为若干简单会计分录。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取了适当限制说,对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合并后的公司类型作了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第60条规定,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经法院认可,否则无效。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台湾“经济部”1988年3月21日经商字07610号文件对此作了解释:现行公司法对于合并公司之种类和合并后存续或另立公司之种类,未有明文限制。为奖励合并,凡属责任相同之公司得予合并,故股份有限公司得与有限公司合并。惟依2001年11月12日修正的“公司法”第316-1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间合并,或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者,其存续或新设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