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注销旧公司和合并旧公司,哪种方式对新公司有利

  一、注销旧公司和合并旧公司,哪种方式对新公司有利

  事实上,注销旧公司和合并旧公司两方式各有优劣,谈不上谁对新公司更有利,谁对新公司更糟糕。只能说,实际情况不同的,就有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的不同的后果。至于具体怎样做,就要看实际情况来定的了。

  在假定旧公司有亏损但不大,有财产但不少的情况下,选择合并的方式,解散旧公司对新企业来说,更有利:

  首先,如果原来的旧公司有亏损,还是合并较好,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对于未弥补的亏损可以按规定弥补亏损;

  其次,如果是旧公司还有未抵扣完全的进项税税额,采取合并方式可以继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最后,对于旧公司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需要出售的,采用合并方式可以享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当然了,在实践中,究竟是以什么方式解散公司,仍然需要结合旧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定,如公司债务、财产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谈得上,是注销旧公司还是合并旧公司的好与坏,脱离实际来讨论的,并不会带来好结果。

  二、其中会有哪些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文件第五条同时规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3、契税

  根据《财税[2015]37号》对“公司合并”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