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行政法律司法解决方式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行政法律司法解决方式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问题有很多,但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这是一个困扰国有企业改制始终的问题,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政企关系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政企关系的正确处理最终还是要通过行政法律规范理顺行政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企分开问题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政企关系和政资关系两大类。

  1、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理顺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伴随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始终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毫无疑问,我们需要让国有企业摆脱政府的控制和直接干预,实现政企分离,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事实证明这一过程的完成不能通过政策化、行政化的方式实现,我们应当把政企分开放置到一个法律的环境下进行分析,把政企关系还原成一个行政法律问题,政企分开最终实现仍然需要依靠法律的介入来完成。但政企分开的实现并不是国企改制中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最终理顺,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政企分开尚是问题的一半,我们说,政企不仅要实现一定法律上的分立,而且要实现政企法治化的合理结合。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政府这一行政性力量的合理干预和推进,但是我们所需要的干预并不是无原则地干涉,相反,政府和企业的结合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下的、合理、有度、有效地相互作用关系。

  2、政府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角色的法律定位

  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同时充当着国家资产代理人也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的一个核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就是实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角色分立的过程。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实现了一个重大的突破,提出了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政策上的方向。但是分立过程的最终完成仍然需要回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通过创设、理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资产代表机关的行政性甚至是宪法性关系的方式最终实现。

  综上所述,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行政法律司法解决问题,主要是要理顺政企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政府既要扶持和帮助国企改制和持续性的运行,又要尊重市场的规则,不能随意、无原则的干涉推动,同时,通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的设立,能够很好的解决政府和国有企业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

  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

  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

  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