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一些:
1、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
3、按规定对托运物包装。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
5、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