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效吗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效吗
签约时的双方意愿及履行合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符合规定部分,如竞业限制年限二年仍然有效,超过二年的年限无效,经济补偿金按现行规定予以调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相关案例
2001年9月,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约定公司聘用吴某的期限为8年,还约定在聘用期内和聘用期结束后3年内,吴某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泄露该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从事该公司经营的产品和项目,该公司按规定给予吴某一定的经济补偿。2008年3月17日,吴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该公司同意了吴某的辞职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吴某即离开公司。随后,吴某以双方的约定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冲突为由,于同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对照《劳动合同法》,本案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年限、经济补偿金都与之有冲突,但不能因此一概认定该约定无效,因为双方约定时,法律、法规并未对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有明确规定,但也未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故当时的约定完全是双方的真实意愿,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从保护知识产权和企业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双方都应守约。所以,综合考虑到签约时的双方意愿及履行合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符合规定部分,如竞业限制年限二年仍然有效,超过二年的年限无效,经济补偿金按现行规定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