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请假是否属于旷工
【请假未准赴港探亲45天被解聘】
现年42岁的胡先生1996年开始在北京一出版社任美术编辑,双方建立了人事关系。2008年3月,胡先生与出版社订立了一年的《聘用合同书》,期满后,胡先生仍在出版社工作,双方的聘用关系仍然存在。
2009年3月18日,出版社与胡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让胡先生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出版社保留其编制名额,并约定胡先生需遵守出版社的相关规定。胡先生在工作室对外开始工作后两次向出版社领导请假赴香港探亲,但均未获准。当年5月1日,胡先生赴港探亲未再上班。2009年6月5日,出版社通知胡先生回京上班。6月15日,胡先生回出版社,领导对其擅自离岗的行为予以批评。次日后,胡先生未再上班。2009年7月27日,出版社解除了与胡先生的聘用协议,并向他送达了解除聘用关系决定书。
2009年9月7日,胡先生申请人事仲裁,要求与出版社订立书面聘任合同,出版社撤销对其作出的解除聘用关系决定书,恢复聘任关系。2009年10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驳回胡先生申请的裁决。2009年11月,胡先生因不服仲裁裁决,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出版社撤销对其的处理决定,并与他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称自主经营无需向单位请假】
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时,胡先生承认在他与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他需遵守出版社的相关规定;承认他2009年4月30日向领导请假3个月赴港探亲未获批准;承认他第二天便离开单位去了香港;承认他于2009年6月15日回京与出版社负责人交换意见后就未再上班。
但是胡先生认为,他与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美术工作室由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他赴港探亲未得到出版社批准,并不违反双方所签协议,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因此出版社对他作出了解除聘用关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出版社撤销对其的处理决定,并与他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对于胡先生的起诉,出版社方认为,由于出版社与胡先生始终存在人事关系,所以尽管约定美术工作室由胡先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其依然应遵守出版社的规章制度。胡先生在请假未准的情况下离开单位去了香港,时间达一个半月,领导对其批评后,胡先生便未再上班,其行为已属于严重旷工。而劳动法规定,职工严重旷工,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因此出版社解除与胡先生的人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未经批准长时间离岗属旷工】
东城法院审理后确认:胡先生在与出版社人事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了协议,不但约定了胡先生以美术工作室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约定胡先生作为出版社职员,需遵守出版社相关规定。
现已查明,胡先生在明知出版社未许可的情况下仍擅自不上班长达月余,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旷工行为。出版社以此为由解除与胡先生的人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009年12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胡先生不服,仍持原审起诉意见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胡先生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在判决书中还特别强调,胡先生与出版社约定胡先生以美术工作室名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该约定仅是双方就经济利益的约定,并不表明胡先生可以不遵守出版社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