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应当给劳动者补偿吗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应当给劳动者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单位是非补偿要看是否具有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没有,则单位不需要补偿。

  案例:

  张三于2006年4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30日,**童话达公司给张三发出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内容是这样的“我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到期后统一转签**如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作出是否续签的书面决定,逾期将视为不愿意续签。”

  2015年12月10日,张三书面回复****公司“我仅同意与****公司续签,不同意与湖北如意人力资源公司续签”。2015年12月10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张三:“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到期后统一转签**如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转签的决定,逾期将视为不愿意转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工资结算及社保缴纳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2月15日,张三再次回复****公司不同意转签。

  张三2015年1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张三和****公司都不服,向湖北某法院起诉。张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54,537.40元。法院查明事实后,最终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张三经济补偿人民币27,268.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也是这样,张三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张三愿意同****公司续订,但这个时候公司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支付张三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单位提高了张三的工资待遇,这时候张三不愿意与单位续订的,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