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