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按什么程序分别处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按什么程序分别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士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