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发录用通知书后反悔有何后果

  发录用通知书后反悔怎样处理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单方反悔,致使劳动者权利受损的现象并非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用通知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反悔也不会有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录用通知书在签发后,虽然此时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公司拒劳动者入职败诉】

  一家公司因需要财务人员,通过媒体发布了招聘广告,阙小姐经过笔试、面试后脱颖而出。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阙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明确阙小姐的职位为财务经理,月薪为6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并要求其在15天内前往报到。

  阙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5000元违约金。正当阙小姐正准备报到之际,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对阙小姐的录用。

  阙小姐虽然一再抗辩,但公司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固执己见。阙小姐不甘心打落门牙往肚里吞,遂依法维权。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阙小姐的赔偿请求。

  【说法】公司的确无权擅自撤销录用通知书

  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因具备希望和阙小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明显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而《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法第19条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正因为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在阙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之后,且阙小姐已经作了相关准备,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违约金,决定了公司无权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