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现工伤的和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受伤。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元、医院收据元、生活补助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共计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损害事故的性质

  侵权行为说

  该说认为工伤损害事故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由《民法通则》调整,并有一般侵权行为向特殊侵权行为定性的演变过程。典型的例子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登载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期登载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这两个案子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遵循着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一般侵权行为思路来认定工伤损害事故。然而随着工伤事故的日益严重,民法学者梁*星认为工伤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受雇人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为工业事故,工业事故在现代民法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之后的2003年最高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这一观点。《人损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措辞斩钉截铁,没有为雇主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得免责留下丝毫余地,显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但无论是认为工伤损害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其性质都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在侵权行为法的范围内也就是民法的范围内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