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
精神病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22条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
《民法典》生效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本案中郭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患上了精神疾病,在其病发期间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双方仍应存在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