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一、一般抗辩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公务)

  是指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条件: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构成: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3、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构成: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二、特殊抗辩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有过错。会产生两种情况

  2、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时,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纯粹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时,加害人的行为也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

  怎样确定不可抗力,我国《民法典》要求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考虑,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但条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