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违约金能否超过全部损失

  一、民法典违约金能否超过全部损失

  可以超过全部损失,只是有一个限制,当这个约定金额过分高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酌情予以减少。

  1、关于“过分高于”的标准,目前民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一般是30%。比如,违约造成损失100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超过130万,就属于“过分高于”。

  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情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减少的重要前提是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若未申请,根据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会调整违约金金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违约方根据守约方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违约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合同时就提前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定金责任: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签合同时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